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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 更衣柜物品失窃 健身馆应否担责?
来源:原创
编辑:admin
时间:2024-01-30 20:11
双方争执不下,为了化解纠纷,保障双方合法利益,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并进行法律释明。健身馆考虑到顾客晓东发生的失窃案件确系发生在其馆内,且损失较大,同意补偿顾客8000元。顾客晓东考虑到健身馆虽有过错,但实际的侵权人并非健身馆,遂接受了健身馆的调解方案,双方最终握手言和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本案中,健身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,在其服务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的法定义务,这种义务一般是指提示、告知义务,若健身馆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该项义务的,不需承担责任;若未尽到该项义务的,在其未尽到提示告知范围承担补充责任。作为消费者,在公共场所活动时,除注意自己人身安全以外,也要注意财产安全,妥善保管贵重物品,防止类似事件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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